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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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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发布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7-5-2023:01:36阅读4063次二手车是我国现代汽车流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2005]第16号令)发布后,由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第2号令)也已出台,于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二手车流通秩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汽车贸易政策》有关“二手车流通”的政策精神,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积极引导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二手车市场流通信息网络,搭建包括二手车流通、车辆合法与安全性查询、鉴定评估等信息功能平台,为实现二手车流通现代化夯实基础。    三、严格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二手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税收管理、社会治安管理和城市环境管理等各个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行为的管理。积极引导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专业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拍卖等经营企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开展经营业务,杜绝二手车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二车手流通行业要建立长效管理与定期检查制度,了解和掌握二手车流通的全面情况,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的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提出对策与建议,协调解决行业发展的有关问题与困难,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发生的车籍过户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二手车经营主体查询交易车辆的相关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派民警进驻市场,加强对交易车辆两号查验,杜绝走私、盗抢、非法拚(组)装机动车进入市场交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及时查处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行为。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具备的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机构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原从事汽车经营的企业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经营范围中注目“二手车经销”字样。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建立,要符合所在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依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市场名称登记。    (四)各级税务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实行统一税务发票管理。完善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的完税制度,以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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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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