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市物价局江价〔2005〕137号关于调整市区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和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江都市自来水公司: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苏价工[2003]44号、苏价工[2004]36号通知和扬州市物价局扬价工[2003]245号批复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和地表水水资源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其中:/吨,/吨。随水价征收的地表水水资源费:/吨,/吨。水价中的其他构成仍按市物价局江价[2004]165号规定执行,调整后的各类用水价格构成详见附件。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价格自2005年12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三、相关事项各类用水的具体范围、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江都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补助凭证》的特困家庭优惠措施等事项仍按我局江价[2003]119号文件规定执行。此次水价调整虽属政策性调整,但水价调整涉及面广、对群众生活、企业生产仍有一定的影响,请你公司配合市建设、水利、物价等部门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附:江都市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主题词:污水处理水资源收费通知抄送:扬州市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江都市物价人秘科2005年11月13日印发共印20份附:江都市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用水类型价格构成(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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