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口退税文件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7月1日起执行)二、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7月1日起执行)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40号)(8月1日起执行)四、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6月1日起执行)出口退税新政调整的内容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延长原有规定:2004年国家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新政策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之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申报程序和期限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适用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申报(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免税店(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见附件2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退税期限的大幅放宽,有利于出口企业合理安排申报,大大降低了逾期申报的风险。出口退税新政调整的内容二、生产型“小”、“新”企业可按月退税原有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中,小型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在次年1月一次性清退,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需待12个月退税审核期满后才能办退新政策取消了对上述企业按年退税的规定,意味着“小”、“新”企业可比照一般出口企业按月办理退税,大大减轻这两类企业的资金压力。出口退税新政调整的内容三、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原有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出口90天后,企业如果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将由主管征税机关实施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新规定把“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使出口企业避免了此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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