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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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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发布机关:天津海事局发布文号:津海通航[2011]176号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时效性:有效原《天津港临港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机关:天津海事局发布文号:津海法[2006]307号废止日期:2011年6月1日时效性:已作废新《规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其附近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改善通航环境,促进航运发展,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新《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新《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辖区海事处、巡查执法支队等执法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具体实施通航水域秩序管理和现场监督管理。天津海事公安机构负责大沽口港区及附近通航水域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新《规定》的变更与发布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主管机关以海事通告或公告的形式对本规定所涉及的通航水域、通航标准、航海保障等安全信息变更情况予以发布。第二章报告第五条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交管中心以规定格式预报船舶动态,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驶离上一港前报告。预报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更正。第二章报告第六条进入本港区域的下列船舶应当提前向交管中心报告航行计划。(一)所有外国籍船舶;(二)单船长度大于50米;(三)拖带长度大于5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15米。港作船舶应提前24小时,其他船舶应至少提前1小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交管中心报告作业计划或航行计划。航行计划如有变更,应提前向交管中心报告。第二章报告第七条天津临港经济区船舶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船舶调度中心”)协助交管中心编制本港区的船舶航行计划。船舶调度中心应将预编制的当日1700时至次日1700时船舶航行计划、装卸货物情况、进港船舶预抵口时间及备货情况、靠泊船舶完货时间等于当日1100时前报交管中心审核,交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航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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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