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内容选举与选举制度概述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选举活动的程序与机构破坏选举制度的制裁第一节:选举与选举制度概述选举涵义选举制度涵义狭义:专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立、选举所遵循的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等。我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完善1953年2月,当代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1979年7月1日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第四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节:中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普遍原则18周岁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平等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第三节:中国选举制度的机构选举机构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以下、县以上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县以下的选举委员会由上级人大常委会领导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选举委员会的机构第三节:中国选举制度的程序划分选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城镇的包括独立选区、联合选区、混合选区三种。农村一般按村或组进行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与介绍直接选举按选区提名产生,间接选举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直接选举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间接选举的候选人,提名、酝酿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中国选举制度汇编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