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蓝络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1 上海金蓝络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ITcare Corp. 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158号北楼区308室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推荐主办券商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二○一五年三月上海金蓝络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2 公司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上海金蓝络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3 重大事项提示一、公司经营资质风险公司主要提供建筑领域的智能化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具体包括集成布线、机房基建、电话交换机与IP电话、安防-门禁与监控系统、会议系统、楼宇自动化系统及机房搬家等工程业务,业务环节涵盖建筑智能化工程前期咨询、现场勘察、方案设计与实施、测试与调试、验收与文档移交及安装后维护等。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公司从事上述业务需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资质。2013年3月,公司取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现更名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证书编号: B3204031010920-2/2,主项:可承担工程造价6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施工(批准日期:2013年3月18日)。自公司取得资质之日起至今,公司除以下两项工程外,公司承接的工程业务造价均在600万元以内: 序号客户对象合同内容合同金额(人民币元) 合同结算情况 1 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同城数据中心机房基础设施项目的综合布线工程 34,744, 截至目前,已经结算 29,377,,占合同总价款的 % 2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诺华(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诺华上海园区项目第1,2期综合布线工程 15,880, 截至目前,已经结算 6,380,,% 2015年1月,公司取得上述两个项目的客户确认: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诺华(中国)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均确认,不会由于金蓝络超资质承接本公司的项目而主张协议无效;如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不会因金蓝络资质问题影响本公司对金蓝络合同价款的支付。一般情况下,国内大型单位招标项目均需要公司具备相关资质,而根据公司与上述外资客户签订的协议、合作说明来看,并未对公司承揽资质作出要求,一定程度上是要求公司具备大型、重点项目经验才予以合作。此外,上述项目承做至今,公司与客户并未因资质问题发生纠纷、争议,且相关资金结算均属正常。上海金蓝络科技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4 即便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实施,2011 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根据2007年9月1日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公司仍可能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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