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民大发〔 2013 〕 12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学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学校各类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第三条学校对违规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为学生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的申诉途径。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 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 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二章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 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有其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三)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五)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并二次重犯的。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一)干扰考试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的; (二) 有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 拒不承认错误, 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四)作伪证者。第三章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七条考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八)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九)在试卷、答卷(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一)通过伪造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