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新政 2012 年下半年以来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新政不断出台, 同业竞争加剧,对信托公司产生比较重大的影响。一、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新政: 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修订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 、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使得券商开发产品更为灵活,能够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2 、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根据客户认知能力、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对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大集合投资范围增加了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小集合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对于定向资产管理,允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大集合指的是普通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起始金额为 5-10 万元,不限定人数,总规模不得小于一亿元。小集合指的是特定限额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起始金额为 100 万元,客户人数在 200 人以下,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最小规模不得小于 3000 万元,最大规模不得高于 50亿。 3 、扩大资产运用方式。(1 )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扩大融资融券的市场覆盖面,健全融资融券市场机制;(2) 允许集合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有利于集合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 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融券标的来源,缓解融券标的短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 (3 )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在丰富集合计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同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集合计划收益水平,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4)提高自有资金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比重,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以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保持集合计划资产和投资的稳定,同时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资本金充足的优势,通过向集合计划投入自有资金,适当承担责任,增强客户信心。 4、调整资产管理的相关投资限制。一是, 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 10% 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例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管理产品、股票市值管理产品等。二是,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 10% 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以准确跟踪基准指数,减少跟踪误差,提高集合计划业绩,保护客户权益。 5 、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和有条件转让。一是,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目标,设计相应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丰富产品类型,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二是,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以减少因大量退出导致集合计划投资的大幅波动,保持集合计划份额的稳定,从而更好的保护客户利益, 维护市场稳定。解读: 大集合产品投资范围放宽到短融、中票、本金保证型理财产品以及正回购等,将为券商改变对股票市场的依赖,开拓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广阔新天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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