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业务新规分享.doc资管业务新规分享2017年11月17日,一行三会、外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再次把资产管理行业推到风头浪尖。《指导意见》治理的是已经存在了20年的中国资管行业,蕴含了金融领域各个监管机构和几乎所有从业主体的利益诉求。但从央行第一份“内审稿”到目前公开征求意见,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做到求同存异、协调统一,充分显示了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带来的金融监管协调性的增强。《指导意见》为资管行业规划了一个大一统的理想图景。可以预见的是,新政将成为未来资管行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行业回归本源、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建立长效机制。一、整体解读指导意见的地位征求意见稿在引言中明确提出,指导意见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的。我们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作为经济核心的金融在党的两个十五年伟战略规划中并没有能够堪当大任,党中央对金融的要求只是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只是要求人民银行要做好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双支柱调控框架,对金融要求就是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如果真的有熊孩子,那说的就是金融口了。本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其实是贯彻十九大对金融工作要求的第一道檄文,是一种态度表示。资管管理业务的法律属性资管行业发展20年了,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上位法作为支撑。法律定位缺失最大的弊端是使行业相关主体责任不清晰,缺乏边界,甚至可能造成管理人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同客户资产之间的混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监管机构在规则制定具体过程中常常无章可循,行业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缺少制度保护,久而久之影响了行业的公信力和投资文化的建立,同时也是刚性兑付、资金池业务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些机构不直接管理产品,而是经营提供投资建议、投资者通过支付渠道直接购买基金产品的业务(如智能投顾),这也是此次《指导意见》引人关注的话题之一。但这类业务的法律关系显然与基金管理有所区别,究竟是否应该简单的从属于“资管业务”,应当谨慎。《指导意见》再次重申禁止资管产品保本保息和刚性兑付、不允许资管机构开展表内资管业务。因此资管产品显然应当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在信托和委托代理关系中又将作何取舍呢?我们在《指导意见》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答案。3•:我国资管行业发展带有显著的政策驱动特征。2012年至今资管行业的发展源于政策红利的释放,近期行业规模增速的下降也与政策收紧密切相关。《指导意见》标志着资管行业发展新时代大门的开启。目前到明年上半年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势必将带来蝴蝶效应,也决定了资管行业的未来发展之路。二、(一)“新老划断”的过渡原则,在销售端,有利于非标资产存量余额较大的银行机构。截止2016年底,银行机构发售的非标理财产品(非保本理财),%,约为同期全社会人民币贷款余额()%。这些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的稳定性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意义可见一斑。由于这些理财产品很大一部分都存在期限错配的问题,其中一些长期限资产,唯有在理财销售端持续滚动错配发行,方能满足流动性要求。如此,对于那些存量非标资产余额大、期限长的银行类机构,就能够在更长的期限内持续滚动发售规模更大的短期限封闭式理财产品。这些滚动发行的存续产品依然可以面向大众发行,在对比新政后的公募理财产品时,相同的期限具有更高的投资收益,特别是在大众投资领域。从这个角度而言,新政的发布,并不能说那些“短募长投”的理财产品会就此消失。但需要注意商业银行从此刻开始不能为了有更多更长时间的存续资产能够在未来持续滚动募集资金,突击新发行不符合新规征求意见稿的产品。换句话说,对于新增发行产品,几乎是新规发行后即可生效(可能仅仅在预期收益率和净值转型会有一个过程)。(二) 银行理财产品结构逐步发生变革,一家银行理财销售能力的高低,将决定其在资产端的报价能力和竞争力。结构性存款不属于资管产品,存续的表外理财可以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这两类产品均不受本次意见稿的规范。银行的表内理财则是首当其冲,意见稿正式发布后,这类理财产品部分即将退出历史舞台(结构性存款仍然会存续)。最为接近的产品是公募发行的资管计划,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受投资领域的限制,这类产品短期内较难产生风格化特征,各银行机构之间的产品差异难以拉开差距。银行自营的公募产品将直接面对同期由其代销的各类第三方机构的公募产品的竞争。这可能推动银行原有表内理财客户的分流,但银行仍然会通过其他产品留存客户,比如在各类银行机构中,国有大型银行存量表内理财余额的市场份额占比超过了50%o保本理财走进历史,取而代之的应该是更加丰富的银行负债产品。但银行仍然可以继续发行结构性存款。政策建议:目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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