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 元。(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标排放的,加倍收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三)、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1和表 2。 2、 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数(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 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四)、污水排污费的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 元×前三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2、对超标排放的,加倍收费。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换算表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 总汞 2. 总镉 3. 总铬 4. 六价铬 5. 总砷 6. 总铅 7. 总镍 8. 苯并( a )芘 9. 总铍 10. 总银 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千克) 11. 悬浮物( SS)4 12. 生化需氧量( BOD ) 13. 化学需氧量( COD )1 14. 总有机碳( TOC ) 15. 石油类 16. 动植物油 17. 挥发酚 18. 氰化物 19. 硫化物 20. 氨氮 21. 氟化物 22. 甲醛 23. 苯胺类 24. 硝基苯类 2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 ) 26. 总铜 27. 总锌 28. 总锰 29. 彩色显影剂( CD-2 ) 30. 总磷 31. 元素磷(以 P 计) 32. 有机磷农药(以 P 计) 33. 乐果 34. 甲基对硫磷 35. 马拉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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