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一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专店购买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二、专账记录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三、专区存放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四、专器称量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五、专人负责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二 1、购买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符合国家使用安全标准要求的。 2、制售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进行使用,不得超过国家其规定使用限量范围。 3、人工合成色素觅菜红及胭脂红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制计量使用。不得超过0、05克/公斤,柠檬黄及酸性靛蓝的用量不得超过0、1克/公斤。 4、用于饮料、各式糕点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过限量0、2。 5、亚峭酸盐的使用,最大用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0、15克。中毒量为0、3一0、5克,致死量为3克 6、国家允许使用的防腐剂、杭氧化剂、着色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品质改良剂等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标准。 7、因制品工艺制作要求的需要,应尽可能地从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采购添加剂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标准的食品、原料。 9、严禁使用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或受潮、霉变及其他感观异常发生色变的。 10、严禁使用医疗、工业、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三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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