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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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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农房拆迁安置工作,加强农房管理,加快城市化进程,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南昌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洪府发[2003]44号)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房,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三条重申农房规划、审批、建设有关规定,区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以及蛟桥镇政府、白水湖管理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以罚代管,从2003年10月1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内一律停止单家独院住宅建设审批,推行农民公寓建设。第四条农房拆迁可以选择农民公寓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第五条农民公寓楼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原则组织建设。农民公寓建设与安置分别由镇、处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拆迁有产权证农房拆迁货币补偿标准(含水、电安装费用)如下:框架结构:800元/M2、砖混结构:600元/M2砖木结构:400元/M2、简易结构:200元/M2第七条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一)选择农民公寓方式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1、按拆迁房屋所在地户口上直册家庭直属人口计算每人50M2建筑面积(下同)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被拆迁人户口上只有1人,按70M2建筑面积标准安置。2、被拆迁人人数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家庭直系人口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空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现在部队服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与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与村民依法登记结婚外地人员,户口迁入本地后可计算为家庭人数,其原家庭在本区范围内不再计算为原家庭人口数。3、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面积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农民公寓并结算结构差价。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安置面积,超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予以补偿。安置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超面积部分8平方米内按货币补偿价购买;8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格购买,但超面积部分应限制在一套最小户型房屋面积内。4、楼层选择1)烈属,行走不便残疾人,70岁以上孤寡老人(在拆迁所在地有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常住)优先自低层自选一套。2)在“拆一还一”原则下,少得安置面积拆迁户,按少得面积数额多少排列,优先自选一套。3)按照谁先搬家先自选原则依次自选应得房源套数50%房型。4)剩余还建房按搬家先后顺序公开抽签。5)农房拆迁补偿款待安置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二)、对各村未拆迁现已按原“一户一宅”方式安置农房,在今后拆迁时仍按原标准补偿拆迁户,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差额部分由各村留存,用于各村安置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1、被拆迁房屋按拆迁面积以货币补偿标准价格予以补偿。2、为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在安置面积以内每平方米给予50元奖励(在安置面积以外不予奖励)。(四)其它补偿安置标准1、过渡费:农房拆迁安置过渡期在规定过渡期限内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每人每月50元住房过渡补偿计算。过渡期按以下规定计算。1)农民公寓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2)农民公寓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2、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安置每户300元,临时安置需2次搬家每户600元。3、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给予每户500元奖励。4、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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