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doc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卬发《建设工程质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瓏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屮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建设工程质屋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 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 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冃,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冃,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i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町以约定将保证金交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帚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口起计。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口起计。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白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H,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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