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发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
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
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
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诸如建设资金不足、工期紧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要求设计单位降低设计
标准,或者要求施工单位采用建设单位采购的不合格材料设备等。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
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于被监理工程的是个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3、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4、是个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5、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6、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
设的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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