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职权名称: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监管)单位:住建局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七届省人大第45号公告)、《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许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区内燃气经营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符合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三、;;,开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在对燃气经营企业监督监察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取证燃气经营企业加强事后监管五、,日常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区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并反馈给企业。,可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程序与日常检查相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限期恢复原状。(职权名称: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单位:住建局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保证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区范围内的在建节能项目工程及参与项目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及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管范围内的参与项目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成立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巡查组,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是强化审查,提前把关。对达到节能要求的建筑工程予以备案后及时下发《节能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了施工期间涉及节能的需要监督验收的部位、验收的程序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等,通过告知让建设各主体单位对在建工程的节能工作做到一目了然。二是加强进场节能材料的备案与复检,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三是加强节能施工现场监管,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四是加强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专项监督验收。对工程的基础部分、主体部分、工程竣工阶段进行严格的建筑节能阶段性专项验收。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以及具体检查细则。(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工程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下发相关整改通知,责令改正。(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检查组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相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职权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单位:住建局为规范建筑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障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制定以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二)设计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三)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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