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与《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山东省境内生产在国内销售产品,其标准制定、审查、备案,应遵守本规定。企业生产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并按本规定进行审查、备案。不作为交货依据企业产品标准,不需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审查与备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标准制定、审查、备案,遵循“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与“谁办理、谁负责”原则。第二章企业产品标准制定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贯彻国家与省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遵从原则:(一)有利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二)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与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与增加社会经济效益;(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四)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五)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六)本企业内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企业产品标准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与GB/T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起草》等国家标准要求;(二)技术内容应具有先进性、合理性与完整性;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应具有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三)技术要求应反映产品真实属性;(四)其它应符合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企业制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编号方法》(附件一)。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分为规范性审查与技术性审查。(一)规范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制定必要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以及标准格式等方面进行审查。(二)技术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三)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一般应是会议审查。也可采取函审方式。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自行委托符合要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其他技术组织或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委员会负责标准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委员会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消费者、行业管理、标准化等方面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人员与本企业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审查。从事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与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与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状况。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一)标准文本(送审稿);(二)标准编制说明;(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与参考资料;(四)试验验证报告。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组织审查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或函审结论表(附件三、附件四)。审查(函审)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与采纳情况;所审查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应当具有相应理由与相关影响说明;是否予以通过审查(函审)等内容。审查(函审)结论作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技术依据。参加标准审查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与严肃认真态度,保证审查结果正确性、合理性与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地域管辖,一般按以下隶属关系备案:(一注册企业,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在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在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市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否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由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下列产品标准,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一)二、三级医疗器械;(二)安全检测设备、警用装备、安全防范报警及控制系统;(三)消防设备与器械、防火建筑材料;(四)农药(原药与试剂)、肥料、植物生长促进剂;(五)10%以下饲料预混料与饲料添加剂;(六)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烟火等);(七)食品包装材料。企业应在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产品标准报送受理备案部门备案。企业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三份,并登陆《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相关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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