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意见(建办建〔2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贯彻落实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通知〉(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保证按计划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位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新资质标准就位。就位企业包括: (一)按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与《混凝土预制构件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号),领取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施工总承包与施工承包企业; (二)领取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专项承包企业与非等级企业; (三)领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资信、资格、许可、认可等证书企业; (四)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若厂规定》(建建〔1995〕533号)设立,并取得了资质证书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五)符合《规定》以及《标准》所列条件其他建筑业企业。二、申请与审批(一)建筑业企业应当严肃认真地做好申请工作,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资质就位期间,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其主项资质与增项资质应同时申请。(二)根据新资质等级标准,按照建筑业企业实际达到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注册资本金按建设部建建〔1995〕533号文执行。建筑业企业定级后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就位时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原总承包企业不能达到新总承包序列中相应类别最低级别资质标准,应当按所能达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相应类别、级别就位。(三)就位期间不接受新成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各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企业改制、成建制分立、合并除外。(四)经审查,建筑业企业达不到所申请级别标准,资质审批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级别批准资质。(五)资质就位期间,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企业申请特级与一级资质同时,还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由建没部审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审批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其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六)直接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请中央管理企业,是指中央管理建筑业企业与有建筑业企业中央管理大型工贸企业。目前仅指如下企业: 1、中央管理建筑业企业(集团):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2、有建筑业企业中央管理大型工贸企业: 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新兴(集团)
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