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建设工程款项的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本案要旨: 建设工程承包方将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工程完工后, 承包方欠付第三人工程款项, 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查明该建设工程的交付日期及应付款日期的, 欠付工程款项的利息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争议焦点: 欠付工程款项利息的起算时间。合同约定在建设方给付工程款, 双方约定在建设方给付工程进度款后星大公司再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故无法查明该建设工程的交付日期及应付款日期。根据司法解释, 利息可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因工程结算书的时间为 2008 年8 月,因此星大公司应当从 2008 年9月1 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编者注: 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硕士, 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 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 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 186-0190-0636 , 邮箱: lawyernew@ )。一、案件来源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2009 )武民初字第 1775 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 常民一终字第 137 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 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 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 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星大公司承建有德西路新建工程 1 标段项目后,于 2006 年1月 17 日任命王友权为该项目副经理,从次日起上任,全面负责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相关事宜。 2006 年4月 21日, 星大公司有德西路 1 标项目经理部与常德市德永建筑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德永公司) 签订了《内部承建施工协议书》, 约定有德西路 1 标段 K0+140 — K1+150 路段土石方弃方工程由德永公司负责施工,单价 元/ 立方米,工程数量以双方最终核定的数量为准, 星大公司在收到建设方工程进度款后支付工程款。王友权与胡云和作为双方代表在该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此后,该工程由胡云和组织施工完成。 2008 年8 月,星大公司就有德西路 1标 K0+140~K1+150 新建工程制作了工程结算书, 该工程土石方量为 106010 立方米,因星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胡云和遂起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星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欠款利息。在诉讼过程中, 湖南寥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委托, 对有德西路 1标( 标段桩号 K0+140 — K1+150 ) 挖方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 结论为挖方量 106010 立方米,合同完成价 689065 元;德永公司于 201 0年10月18 日出具了证明, 证明有德西路一标段 K0+140 — K1+15 0 路段的土石方弃方工程由该公司承包后, 由胡云和施工完毕, 该工程的所有债权债务由胡云和承担。三、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 星大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完成后,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约定在建设方给付工程进度款后, 星大公司再向胡云和支付相应款项,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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