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郑州市源泉通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 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硕士, 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 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 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 186-0190-0636 , 邮箱: lawyernew@ )。一、本案要旨本案要旨为, 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 但是基于工程款所发生的利息, 利息的确定要以主债务的确定为前提, 主债务确定了, 利息的数额才能确定, 所以利息的诉讼时效从工程欠款数额确定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源泉通信公司与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 源泉通信公司于 2007 年5月 17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七区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1月 29 日作出(2007) 二七民二初字第 450 号民事判决。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不服该判决, 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9月 29 日作出(2009) 郑民二终字第 1223 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0 年6月9 日,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0) 二七民二初字第 150 号民事判决: 1 、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源泉通信公司工程款 9元,利息 2435 9元(自 200 6年9月20 日起至 200 7年5月20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执行完毕。后源泉通信公司以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未支付 200 7年5月21 日至 201 0年11月20日期间的利息 元为由诉讼来院。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当事人主张利息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源泉通信公司在 2007 年5月 17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 明确要求的利息计算起止日期是自 2006 年9月 20 日起至 2007 年5月 20日。在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 其仍未向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主张 2007 年5月 21 日以后所欠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从 2007 年5月 17 日至源泉通信公司于 2010 年 12月3 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了二年期间。且该请求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源泉通信公司要求判令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承担 2007 年5月 21 日至 201 0年11月20 日期间的利息共计 3 元的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 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 中国电信郑州分公司所欠源泉通信公司的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 利息支付期间为源泉通信公司起诉之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其次,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案中的标的是基于工程款所发生的利息, 利息的确定要以主债务的确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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