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的税收制度2004年塞浦路斯加入欧盟以后,对其税收管理体制进行了大幅改革,不仅与欧盟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亦完全符合OECD承诺要求。总体而言,塞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较低的税率水平,欧盟成员国身份及发达的双重征税协定网络,成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理想选择地之一。塞浦路斯税收体制主要包括所得税、国防税、增值税、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印花税等。一、所得税征税对象。塞浦路斯将征税对象分为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每一公历年度内在塞停留累计超过183天的个人视为个人税收居民;实际管理与控制在塞浦路斯的公司被视为公司税收居民。税收居民应对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收入进行纳税,包括利润、工资、股息、利息、贴现、租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商誉利益等。非税收居民只对其来自塞浦路斯境内的收入进行纳税,包括在塞获得的利润、工资、养老金、租金、商誉利益和专业活动收入及戏剧、音乐演出收入等。二、国防特别税任何塞浦路斯纳税居民均须缴纳国防特别税。退税。个人年收入(包括利息)不超过11960欧元的可享受3%的退税。外国税抵扣。若国防税应税收入项下已向塞浦路斯之外的其他国家缴纳税款,则可从应纳国防税中扣减该外国税,不论是否与该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三、社会团结基金社会团结基金由雇主缴纳,金额为雇员薪金的2%(雇员薪金没有上限)。社会保险社保费率如下:薪酬上限。周薪制雇员每周薪酬最高为924欧元,年薪最高为48048欧元。月薪制雇员每月薪酬最高为4004欧元,年薪最高为48048欧元。薪酬下限。对于自营职业者,计算社会保险依据的薪酬须满足最低薪酬标准。五、资本利得税处置在塞浦路斯境内的不动产获得的利润以及出售在塞拥有不动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获得的利润,须缴纳资本利得税。税率及利润计算。资本利得税率为处置不动产净利润的20%。处置不动产获得的收益减去不动产成本(或基于1980年1月1日的扣除通货膨胀因素的不动产市场价值,两者取其高)。通货膨胀率通过官方发布的零售价格指数计算得出,(基期2005=100)。豁免项。下列不动产处置免交资本利得税:(1)由于死亡导致的财产转让。(2)赠与三代以内血亲。(3)赠与公司,只要该公司股东为赠与人家族成员且在接受赠与5年内仍为赠与人家族成员。(4)家族公司(股东均出自同一家族)把受赠得到的不动产赠与给任何一股东,且该资产须由受赠人至少持有3年。(5)赠与国家或地方政府用于教育或其他慈善目的或赠与经批准的正规慈善机构。(6)根据农地法进行的交换和售卖。(7)按照等值原则进行的不动产交换。(8)处置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收益。(9)在重组情况下进行不动产或股票转让而获得的收益。个人出售不动产收入低于下列金额享受免税:(1)出售自有住宅,85430欧元。(2)农民出售农地,25629欧元。(3)出售其他不动产,17086欧元。六、不动产税塞浦路斯对不动产所有者(包括个人和法人)每年1月1日征收不动产税,于9月30日缴纳。税值根据1980年1月1日该不动产市值计算。税率如下:七、土地注册费抵押费率。土地抵押转让费率为抵押贷款金额的1%。八、印花税塞浦路斯对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收据、合同、公司注册证明及股票发行凭证等文件征收印花税。收据印花税。3-34欧元应税3分;34欧元以上应税7分。合同印花税。170860欧元及以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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