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国医疗卫生消毒网 为了进一步增强卫生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部门规章草案质量,卫生部政法司将正在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案修订的有关情况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是学龄前儿童生活和学习的场所。儿童在集体生活条件下相互密切接触,如果疏于管理容易引起疾病的传播和流行。 1994 年 12月 1日卫生部与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时规范了各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保护儿童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管理办法》施行 13 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在实际工作中, 《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需要,因此,在 2003 年对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我部与教育部共同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目前的草案,草案共 24条。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 2009 年 8月 1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卫生部政法司。以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上注明“草案征求意见”字样。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 1号卫生部政法司法规处邮政编码: 100044 电子信箱: wsfzw09@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传染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 0~ 6 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七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八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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