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困难职工大病医疗、意外灾害借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困难职工救助体系,关爱弱势群体,帮助困难职工战胜困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困难职工”指符合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办法》中第三章第六条中“困难职工界定”情形之一的。第三条公司困难职工借款是指困难职工因病(伤)、因灾向公司财务申请无息借款,并以其工资收入或其他资金来源在规定期限内还款的行为。第二章借款对象及范围第四条公司困难职工因下列情形可申请困难借款:1、因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已自付医药费在5000元及以上的困难职工,家庭暂时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的。2、因意外灾害导致职工家庭财产损失10000元及以上,导致职工及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或大病就医无保障的。第五条职工因工受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工伤医疗及相关待遇,不符合上述借款条件的不予借款。第三章借款实施第六条借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还款。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还清的,按当年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第七条借款额度。原则控制在3000元——10000元以内,同一事由不发放重复借款。第八条借款审批。大病借款,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自负医药费证明等以备审查;意外灾害应提供政府部门相关证明或经单位核实。按以下程序办理1、符合借款条件的困难职工提出申请,填写《*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借款申请表》,写明借款用途、借款额度、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由申请人所在车间(工区、科室)负责人核实并签署意见;2、经借款人所在单位人资科长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报单位工会主席签署意见;3、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借款申请表核实,并报公司工会主席审批;4、送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第九条还款。1、扣款归还。借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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