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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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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官环罚字[2018]052号当事人名称:云南诚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MY3MM1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项目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方旺社区凉亭凤凰山仓库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蒋益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投诉反映情况后,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13日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方旺社区凉亭凤凰山仓库的云南诚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当事人)废旧蓄电池、锂电池收集贮存项目落实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措施情况进行环境执法调查。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该(当事人)废旧蓄电池、锂电池项目占地面积406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项目于2018年3月29日取得了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批复(官环评复〔2018〕009号),项目于2018年4月8日获得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试运行复函(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10月14日);项目2018年6月委托云南高科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云南诚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环境风险评估应急预案》;项目收集、贮存的废旧铅酸蓄电池交由贵州三和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GZ52062)负责处置并签订合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收集、贮存的破损铅酸蓄电池(约450kg)未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单独进行分类管理。环境违法事实: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收集、贮存的破损铅酸蓄电池(约450kg)未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单独进行分类管理。证据材料:1.《昆明市官渡区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2.《昆明市官渡区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律依据: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拟处罚情况、事先(听证)告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我局于2018年7月20日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官环罚告字【2018】051号并于2018年7月26日送达当事人;未达听证条件,未下达听证告知)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当事人实施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处罚贰万元(20000元)人民币整。同时告知当事人拥有的相关权利事项及期限。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申辩要点概要:①当事人召开专门会议现场落实改正措施,全面整改;②对事先告知事项无异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处罚原则)、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条件)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落实改正要求。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对你(当事人)该案实施从轻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处罚金额、履行方式及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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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