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码:3510-33-Pdrpr商务部产业安全局15CFR740,742,744和748部分RIN0694-AD75对中国出口与再出口管制的修改和澄清;对合格最终用户的新授权办法(6月下旬稿)机构: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行动:建议的规则概要:美国政府的政策是阻止美国对中国军事能力有实质性贡献的出口,同时促进美国向中国合法的民用最终用户进行出口。与此政策相一致,产业安全局建议通过修订《出口管理条例》,修改和澄清关于向中国出口和再出口物项与技术的美国许可证要求和许可证政策。建议的修订,包括修改因国家安全原因受《商业管制清单》管制的物项的许可证审查政策,包括一项新的控制规则,即如果知道某些《商业管制清单》中的物项出口到中国的最终用途与军事相关,那就需控制,而这些物项出口到中国如果不是用于军事用途,则不需要许可证。按新要求需管制的物项将会列成一个清单。本规定进一步建议,修改相关许可证审查政策,对因生化扩散、核不扩散和导弹技术而受控的对华出口物项进行许可证审查,要求所有关于这些物项的出口申请,都须按修订过的国家安全许可证政策进行审查。本规则建议,做一个新的授权规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某些目的地国的合格最终用户,明确规定的一些物项可以对他们出口或再出口。在经过美国政府审查和批准后,这些合格最终用户将被收入《出口管理条例》的一个清单。最后,本规则建议,要求出口商在向中国出口因任何原因而要求许可证的所有物项,以及物项总价值超过5,000美元时,须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最终用户证明。现中国最终用户许可证仅适用于因国家安全原因而受控的物项。本规则还提议,取消现行出口商在向产业安全局申请许可证时需提交中国最终用户证明的要求,而是要求出口商必须保存中国最终用户证明5年。反馈时间:所有评论必须在发布日期后120天内返回地址:关于本规则的书面评论可发送到制定联邦规则的门户网站:http:,或发送电子邮件到:。**************所有评论还可以通过信件方式寄送至商务部产业安全局法规政策司出口商服务办公室SheilaQuarterman收,地址是:华盛顿特区西北区宾夕法尼亚大街14号2705房间,邮编20230,请在信封上标注RIN0694字样;或发送传真至(020)482-3355。有关信息收集的反馈请寄送至管理与预算办公室DavidRostker收,或发送电子邮件至,也可发送传真至(020)395-7285。进一步的联系信息如下:BernardKritzer,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国家安全与技术转让管制办公室主任,华盛顿特区273信箱,邮编20044,电话:(020)482-0092,电子邮件地址:。补充信息背景本规则建议对美国向中国出口因受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原因控制的物项和技术的政策进行修订和澄清。随着中国对全球经济的参与程度提升,中美双边贸易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美国的一个主要出口市场。此外,由于中国政府日益放开外商对华投资,很多美国公司已经在中国开展了很重要的业务。这种极大扩展的经济关系符合中美两的贸易,从而使中美两国人民更享繁荣。与此同时,美国一项长期存在的政策是:不允许出口可能对中国军事能力有实质贡献的物项。因此,美国政府愿意促进对中国经过确认的民用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贸易,同时阻止有助于中国军事最终用途的贸易。2005年,美国公司共向中国出口了价值约410亿美元的物项。同一时期,价值约24亿美元的出口物项获准许可证出口中国,。为了增强美国政府的信任,这些出口符合美国的政策,美国政府开展最终用途访问,包括发证前检查和发货后核查,以决定潜在的和实际的最终用户是否值得信赖。2004年4月,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和美国主管产业与安全的副国务卿通过信函,就加强开展最终用户访问的程序达成谅解。对最终用途视察达成的谅解,促进了《出口管理条例》第774部分附件1《商业管制清单》中所列物项的出口,因为谅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即美国出口的受控两用物项是被原本的接收者用于原本计划的目的。本规则建议,对某些针对中国的许可证要求和政策的修改和澄清,应该更准确的反映美国出口管制政策。许可证审查政策与许可证要求的修订:为进一步强化美国政府阻止能对中国军事力量有实质性贡献的对华出口,本规则建议修订《出口管理条例》(b)(7)所阐释的、对《商业管制清单》中因国家安全原因而受控的物项的许可证审查政策(依照瓦森纳安排进行管制)。具体来说,(b)(7)进行修订,以再次强调:美国政府向中国出口这些物项的总体政策是,批准向中国的民用出口,但一般情况下拒绝有助于中国军事能力发展的出口。本规则提议,在审查非瓦森纳安排两用品清单中的、且在武器禁运国家中将被用于军事的物项审查时,为了与修订后的政策以及作为《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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