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林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校广大学生的结社自由,保障学生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发挥社团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充实、丰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根据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学校不允许成立“同乡会”和类似的组织。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三)开展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第五条学校专门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机构。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合法方式获得。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校团委规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经学工部、校团委同意并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的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林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第二章成立登记第八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五)有规的章程。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第九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筹备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明;(四)至少2名指导教师基本情况、明;(五)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第十条吸收新会员由校社团联合会在每年十月份统一组织招收,禁止任何社团未经审批招收新会员。新审批成立的社团可以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纳新。每个学生不得同时参加三个(含)以上的社团。第十一条社团不得单冠以“林学院”。可称为“林学院大学生××协会”等。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二)宗旨、活动围和活动方式;(三)学生社团类别;(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八)章程的修改程序;(九)社团终止的程序;(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相关学院、研究所或党政部门。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第十四条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经校团委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五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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