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川教[2004]293 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第三条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州)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第五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六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 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第三章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二)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三)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 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高中毕业。(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第九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一)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主要包括: 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 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 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等实际问题的能力; 开发和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资源, 实现教学目标的能力;普通话水平和板书设计的能力。(二)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 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县) ,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 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 医院体检合格。第十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的第七条、第八条(六) 、第九条(三) 项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只需具备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三) 项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下列人员, 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一)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二) 申请认定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三)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及学科( 专业) 评议组根据认定工作需要,要求测试的其他人员。第十三条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应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考试。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第十四条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需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政策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