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创制73361第四节宪法的创制一、宪法的创制及其构成1、概念: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变更的活动2、构成: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二、宪法制定1、概念:是宪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程序(法定、钦定、民定、协定等)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2、制宪权以及产生制宪的原因①制宪权的提出制宪权是制定国家根本法的一种权力②行使制宪权的社会基础B、社会剧变C、社会变革前两个原因产生的制定,是对旧宪法的彻底否定;社会变革所产生的制定,新旧宪法之间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继承性A、社会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统治的运动3、宪法制定权的行使主体:是人民特征:国家、集体、个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制定者:议会、国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宪法的修改1、宪法修改的定义及修改宪法的必要性定义: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部分不适应社会实际的某些条款、词语或结构予以删除、变更、补充的活动最主要原因是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另一重要原因是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修宪的两大因素:2、宪法修改的限制①就内容而言,有3部分不予修改一是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二是国家的领土范围三是共和政体②在时间方面,规定颁布实施及修改以后的若干年才可修改3、宪法修改的方式①全面修改(整体修改)②部分修改一是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老内容二是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内容4、宪法修改权主体及修改程序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程序:提议、先决投票、公告、决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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