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78号)、《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兰州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兰理工发〔2016〕148号),以及国家部委、地方厅局等财政类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我校科研经费分为财政类项目经费和技术合同类项目经费。财政类项目经费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科技专项及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及校级预算安排的校拨科研经费;技术合同类项目经费是指国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委托我校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含检测费和科研培训)、技术转让等科研项目经费。科研经费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四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项目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科研经费涉及的所有合同均由科技处、法治办共同审核,科技处代表学校签订。第五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第六条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主管部门要求委托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由项目组安排审计工作,报学校审计处备案。第七条二级单位(含学院和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负责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处、科技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负责编制预算、决算,自觉接受项目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第九条财政类项目负责人在科技处和财务处指导下,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中的预算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向经费主管部门编制上报项目预算。财务处按批复后的预算执行,主管部门未要求上报预算的,项目负责人按支出规定和运行需求自行编报(见附表一),科技处审核后执行。财政类项目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以下规定:,直接支出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可合并,由课题组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绩效支出无比例限制,间接经费提取学校管理费后可全额提取绩效。,据实编制。校拨科研经费,不得编报人工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按财政性科研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根据研究实际需要安排支出。技术合同类项目有经费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财务处直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比例,按人工费和运行费分类划分预算额度后执行,运行费中的经济支出明细科目额度由课题组根据项目运行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相关支出。第十条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预算范围开支。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要调整的,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预算调整的规定。应履行以下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校内审批(核)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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