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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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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试点项目对供应链的带动作用,依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长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供应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列入长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范围的项目。第三条试点项目评选遵循鼓励创新、扶优扶强、集中使用、运作规范的原则,重点支持具有供应链核心带动示范作用的龙头项目,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项目监督及管理机构第四条成立长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商务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商务局、财政局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听取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积极推进试点建设进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商务局、财政局主管副局长任副主任,组员由市商务局、财政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跟踪试点进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督查及验收,负责具体推进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申报项目的初审、汇总上报,配合做好项目验收以及对相关企业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项目申报及评审第六条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向注册所在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申报。按照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一式6份,附电子版)。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项目推荐至市商务局。第七条市商务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交由第三方机构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商务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提请市商务局局党组审议,市商务局局党组审议通过后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试点项目名单。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第八条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商务局统一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专家组具体落实,试点企业按相关要求配合提报材料。第九条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长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企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长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物流标准化及供应链平台作用发挥情况,项目运行管理、资金管理及文档管理情况等。第十条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市商务局依照《长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长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采取建后奖补的方式按比例下达补助资金。第五章项目验收程序第十一条在试点期内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跟踪问效。(一)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至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及市商务局。根据《长春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企业《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商务局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保证实现项目各项预期指标。(二)项目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1、存在弄虚作假行为;2、项目执行不力,未及时开展实质性工作;3、超过计划规定执行期限;4、无故不接受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第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验收。(一)各试点项目应于2019年6月末前建设完成。承担试点项目建设的试点企业应在2019年6月末前向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向市商务局提报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见附件1、2、3)。市商务局会同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项目现场调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验收工作,一般采用会议评审、财务审计和现场勘验相结合的方式,最终形成项目验收意见。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第三方机构提出综合意见,提交市商务局。第六章项目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两种。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通过验收处理:(一)未达到项目实施方案中承诺的主要任务或预期目标的;(二)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与实际不符的;(三)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批准的;(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且未作出必要合理说明的;(五)经第三方机构确认,实际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额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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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