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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系统论文:论烟草专卖人员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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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系统论文:论烟草专卖人员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烟草专卖系统论文:论烟草专卖人员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烟草在线专稿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想认真贯彻,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理念。烟草专卖局作为特殊的行政处罚主体,有其自身的处罚特点和规则。本文旨在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并就专卖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执法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提出对策。以期对规范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有所裨益。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的管理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环节,其含义是指在政府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委托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生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合法。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准确。3、要符合法定的程序。4、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虽然我国已于2000年加入WTO,但是,依然对烟草、棉花、原油等商品实行垄断经营,禁止外国企业进入烟草制品市场生产、销售卷烟,进而赋予烟草专卖局特殊的职责——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烟草的种植、生产、运输和卷烟的销售实施行政许可。自1992年1月1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卷烟生产、销售市场的违法违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仍有不法之徒钻法律的空子,实施倒卖、走私、运输卷烟的违法犯罪活动,这对烟草专卖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本身不够完善,专卖执法人员对个别法条理解的差异,以及法治意识、执法大环境、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自身法律知识欠缺等因素,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客观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如下:执法主体方面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谓主体不合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没有处罚资格,有时烟草行政机关为了管理需要,设置许多队所,但从职权执法自个看,队所没有行政执法权,但往往各队所各自办案;应该移交的案件不移交,如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该移交给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但出于各种原因不移交;或执法人员少于两人进行市场检查。在烟草专卖员执法过程中,时常出现一人执法或虽有两人执法,但其中一人没有执法资格的现象,在此种情况下对违规的卷烟零售户进行处罚。有时,烟草专卖员执法证的有效期限已过,未及时予以更换新的执法证,而直接利用该执法证进行执法活动。事实、证据方面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并不注重证据的收集,不当场对证据进行检查、勘验、拍照、采集等证据保全措施,往往等到处罚时再临时收集证据,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而此时收集的证据并非案发现场的原始的、第一手的证据材料,可称之为“伪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执法人员在没有有效的、充分的证据材料,事实认定不清,案件定性不准的情况下,对涉嫌违规卷烟零售户进行处罚。定性、适用法律方面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对案件事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现象,主要原因是:证据材料欠缺;没有明确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依据不合法等。处理方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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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