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字〔2009〕173 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为适应新形势下学位授予工作,学校研究决定对《中国科
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7〕
3 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实施细则》,已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
字〔2007〕3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学位授予规章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9 年 7 月 28 日印发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
业或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
第三条学术水平
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
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
能力。
第四条资格审查
(一)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院(系)组织专人
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负责进行。
(二)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由各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特
点和培养模式自行制定。
(三)单考委培硕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遵
照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标准执行。
(四)对于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处分者,需由本人申请、院
(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
经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
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五)对于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需在解除留校
察看期后,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
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
学位申请资格。
(六)对于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学生,提出学位申
请前,还须履行以下程序:
,并附违纪学生学术行为“显
著进步表现”的书面材料;
,报学院审核;
,报校学位办;
,对其学术行为
改进情况进行鉴定,同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由校学位办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
(七)相关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对违纪学生的学
位申请进行单独投票表决。
(八)学历教育未获得毕业证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硕士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硕士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必须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大
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成绩要求。其中基础课
加权平均成绩达到优良(不低于 75 分)为合格。
基础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合格,但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 60
分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允许参加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
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有新
的见解,以此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
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正
文一般应不少于 3 万字。对论文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详见《中
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论文的导师署名
不得超过两位。
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生撰写完成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和所在学位点预审同
意后,应聘请 2 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作为评阅
人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时间不得少于 15 天。论文评阅人
由导师提出建议,学位点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报校学位办聘请。
对内容涉密的学位论文,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论文
涉密研究生学位申请暂行规定》执行。
对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一般在同一学科、领域内采用集
中评审。《论文评阅意见书》由校学位办委托各院(系)教学
秘书直接寄出和回收,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
人名单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 1 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校学位
办再增聘 1 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 2 位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
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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