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监察奖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AA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加大环境保护监察管理力度,充分发挥经济处罚手段在环保监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严惩各类污染环境行为,调动各部门控制污染、改善环境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厂区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满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制定。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AA公司厂区内的有关环境保护奖惩管理。第二章控制工业废气污染管理第四条严禁擅自拆除、闲置除尘设施。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除尘设施,考核处罚责任人1000元,联职联责部门相关领导(岗位、段长、部门相关领导)200-500元。第五条除尘设施要与主体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发生故障,设备所属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修。未做到同步运行,处罚责任人50-200元。第六条除尘设施必须高效能运行,对降低风机转速、停用除尘箱体等造成除尘器低效能运行的,给予考核处罚200元。对于除尘设施因故障检修停机,要依据环保除尘设施临时停机要求,提前或及时向安全环境管理部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除尘设施故障停机采取瞒报或不报的,考核处罚200元,设备维护部未及时修理的,未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责任人300元,联职联责相关领导100-500元。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据污染程度,处罚责任人500元,联职联责部门相关领导300-1000元。第七条严格控制厂房内在设备检修及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发生轻微扬尘,每次处罚500元;发生较大扬尘,每次处罚1000元。联职联责部门相关领导500-1000元。第三章控制工业废水污染管理第八条严禁擅自拆除、闲置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的,考核处罚责任人1000元,联职联责部门相关领导200~500元。第九条加强设备“跑、冒、滴、漏”管理,防止因“跑、冒、滴、漏”造成水体污染。发生污染问题,每项每次处罚责任人部门1000元。第十条严禁向排水系统排放废油、有毒有害废液、含高浓度污染物的废水及倾倒固体废弃物。发生上述问题,每次处罚责任人2000元,部门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第十条加强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持续保持污水处理高效稳定运行,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业废水排放浓度超过环保指标的,每次每项责任人500元,联职联责部门相关领导500~1000元。第四章控制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第九条严禁擅自关闭、闲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每次处罚1000元,联职联责部门相关领导200~500元。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设立识别标志的每次每项处罚200元。第十一条收集、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部门,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造成污染的,每次每项责任人500元,联职联责部门相关领导500~1000元。第十二条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部门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违反上述要求每次处罚2000元。第五章控制机动车污染管理第十三条各部门和被租用车部门在签订运输合同的同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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