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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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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促进清洁生产和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检修、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根据国家规定,对废油、废酸、废碱液、废乳化液等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纳入本制度管理范畴。第三条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要本着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原则,采取综合利用的技术措施,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充分利用。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举报。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与监督管理第五条行政管理部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对各部门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奖励及表彰。安全环境管理部监督各部门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生产计划部负责固体废弃物的利用及处置管理,确保固体资源的综合利用及处置方式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第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或组织进行处理、处置及利用,负责固废存储、处理和回收利用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和治理工作,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相关任务。第七条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及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经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审核,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程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未经审核审批的项目不得建设。第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和政府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第九条产生固体废物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应向公司行政管理部提供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登记后,原申报登记事项发生明显改变的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第十条转移固体废物到非本公司所在地区贮存、处置的,应到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备案并按当地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转移,未经批准不得转移。第十一条禁止进口被国家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或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审核后,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进口手续。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管理第十二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部门要合理选择和利用原、燃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十三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经营和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其设施正常运行、使用。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和流向建立相应的台帐。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第十五条禁止向江河、湖泊、海洋、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十六条除尘灰、废油等应变废为宝,充分综合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必须贮存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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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