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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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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三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城乡规划,确保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和竣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局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须按照本办法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第四条未经市规划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和标准第五条验收依据(一)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规划技术标准规范;(二)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条件和设计文件。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达到以下规定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验收:(一)按照规划管理程序要求,有完善的各项批准手续;(二)建设项目(含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市政工程、配套设施等)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内容全部竣工;(三)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借用红线外的部分)清理完毕;(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已全部完工。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的内容(一)平面总图:用地性质、用地界线、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及相关的经济指标等规划条件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二)建筑性质、建筑总面积、单体面积、高度、层数、室内外地坪标高、各层层高、户型、建筑风格、立面、外墙建筑装饰材料和色调、景观亮化、美化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三)道路绿化、环卫、停车、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四)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的拆除状况及道路路面清理、工地清场状况。(五)市政工程各类杆管线的走向、间距、管径、道路红线、道路纵、横断面形式、绿化、公厕、路灯、垃圾点、道路交叉口形式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的状况。(六)市规划局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原则上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验收的,可分期验收,但分期验收结果应当公示。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建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填写“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四)土地使用证;(五)建筑工程立项批复;(六)建筑工程定位图(原件);(七)总平面规划图(原件);(八)竣工测绘图及施工图(原件);(九)地面高程和各层高度复查结果;(十)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测量图件;(十一)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其它资料。市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一)填写“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土地使用证;(四)市政工程定位图(原件);(五)放验线成果及施工图(原件);(六)施工记录;(七)包括地下管线在内的竣工图测量成果;(八)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的其它资料。第十条市规划局在接到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并确认无误后,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内容,对已批准的文件、图纸逐项进行核验。第十一条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功能,需要相关部门参加的,由市规划局牵头,提出参加规划验收的单位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参加。市规划局负责拟定工程验收日期,提前两天通知建设单位。第十二条市规划局成立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小组,由一名副局长任组长,监察科、规划科、用地科、工程科、测绘院、市政科等科室为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具体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局监察科牵头组织,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具体意见,最后经验收小组会议议定验收结果。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结果由监察科负责公布。验收意见、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应由工程科、市政科负责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按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验收结果第十五条(一)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我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通知书》。(二)市规划局在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验收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发或不予核发《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通知书》的决定。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通知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通知书》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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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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