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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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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与法治的法的异同法家“法治”主张用“严刑酷罚”来统治社会,现代法治与其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特定的全新的内涵。法家“法治”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其目的在于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目的在于保障权利,在罪与刑,法与德方面二者也有重要的区别。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依靠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和“法治原则”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确认的宪法原则,这四大基本原则是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可见,现代法治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法家的“法治”理论对于社会发展进步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法家的主要成就在于在我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法家的“法治”思想,采取“世异而事异”的变法态度,这对推动社会的进步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家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就是王法。法家的“法治”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法家的“法治”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二、法家“法治”重刑轻罪,现代法治罪刑均衡法家学派是我国古代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家,它主张轻罪重刑,主张用“严刑酷罚”来治理国家,这是法家“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法家认为重刑的作用主要不在于刑罚的对象,而在于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也就是重刑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商鞅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主张对轻微的犯罪行为,处以严厉的刑罚,如窥视宫殿者要受膑刑,路上拾遗的要遭断足,甚至对往路上倒灰这样的小过,都要处以脸上刺字的刑罚,对其它犯罪的处罚的残酷就可想而知了,认为只有重刑才能止奸、除暴、平乱。而当代世界各国刑法都普遍规定了罪刑均衡原则。强调罪和刑的相适应,就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均衡原则是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反映,也是现代法治的公平、公正、正义的价值体现。现代的法治不仅强调罪刑均衡,而且轻刑化成为当代刑法的发展潮流,轻刑化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非犯罪化,就是对一些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不再规定为犯罪;二是轻刑罚化,就是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使整个刑事制裁体系缓和化。三、法家“法治”维护权力,现代法治保障权利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去甚远。法家的“法治”主要是封建帝王以法(刑)治民、防民的统治术,没有任何民主成分,也没有什么权利可言。法家的“法治”虽然强调以法来管束削弱贵族势力,但根本目的在于将权力集中在君王手中,法律保障君主的专制权力。现代法治要限制、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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