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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本级水利(渔业)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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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本级水利(渔业)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水利(渔业)领域监督管理,积极举报涉水涉渔违法案件,及时发现和制止水利(渔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丽水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由丽水市水利局负责管辖的以下水事、渔事违法案件:(一)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占用水域的;(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或者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三)未经批准非法采砂、擅自取水的;(四)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五)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六)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八)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九)水保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十)违反捕捞许可规定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十一)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十二)使用报废渔船从事生产作业的;(十三)渔船违章搭客装载的;(十四)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行为的;(十五)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行为的;(十六)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等行为的。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水利、渔业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以其它方式协助案件查处的,对其中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奖励。第四条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违法案件发生在丽水市水利局直接管辖的市本级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相关证据;(三)提供的线索和证据事先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四)案件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第五条案件经查实并依法依规处理完成后,根据被查处案件性质、案值、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金等次,同时结合有功人员贡献大小在该等次最高限额内予以核定发放。其中一般性案件奖励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较大案件奖励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重大案件奖励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第六条有功人员的贡献大小,根据其所提供的证据、所起作用和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提供案件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重要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对案件查处起到重大作用。二级――提供案件违法事实、线索及相关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对案件查处起到较大作用。三级――提供案件违法事实或线索,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对案件查处起到一定作用。第七条举报人可通过市水利局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信件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或来信来访等形式提出举报,举报应尽可能如实、详细,内容包括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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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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