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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政办发〔2009〕3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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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政办发〔2009〕38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项目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乌海市项目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六月十九日乌海市项目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收取各类保证金的管理,有效解决保证金收取、存储、使用、清算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特提出保证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实施意见。本意见中所称的保证金,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收存的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拆迁保证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以及其他类型的用于保证履行相应责任的担保资金。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部门收存、财政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金的项目类型、收存标准、存储期限等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市政府的相关政策确定。保证金严禁用于贷款质押或挪作他用。各职能部门收取的保证金应及时上缴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保证金所保证的项目经验收合格或发生应由保证金支付的项目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提出保证金使用计划,计划应详细列明已缴入财政专户的金额,本次需拨付金额及依据,并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鉴定确认,经项目归口分管市长批准同意后,财政部门凭审核无误的保证金使用计划办理保证金拨付手续。对于保证金缴纳人未按照保证项目履行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招投标,代为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保证金保证项目,该费用从存储的保证金中支付。对于使用费用超出已存储保证金的部分,仍由原保证金缴纳人承担。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保证金存储台帐、保证金往来账,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的存储、使用和清算等工作应当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题词:财政项目保证金△意见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军分区,市纪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媒体,驻市单位。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24日印发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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