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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常〔2018〕4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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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文件(24)潮州市人大常委会文件潮常〔2018〕44号签发人:陈少宏关于报请批准《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0日表决通过。现将该法规文本及其说明报上,请予批准施行。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18日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8月30日潮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物料运输与堆放、市容保洁、绿化作业、采石取土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建(构)筑物拆除、道路与管线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港口建设等。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并协助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市、县(区)有关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对工业生产企业、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城市道路保洁、城市绿化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建设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动,公共停车场、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违反公路管理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砂石、水泥、煤炭、渣土、泥浆、瓷泥等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以及水利工程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采石取土场作业和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关扬尘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村(居)委员会、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并提出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防治措施;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提出并落实有效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款专用。第九条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理措施,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张贴在施工围挡外围,接受社会监督。(二)在施工现场配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按日做好包括覆盖面积、出入洗车次数及持续时间、洒水次数及持续时间等内容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记录。(三)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连续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围挡或者围墙底部应当设置不低于三十厘米的硬质防溢座。需要拆除围挡、围墙及防溢座的,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设置洗车设施和沉淀池,驶离工地的机动车应当冲洗干净,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洁,不得有泥浆、泥土和建筑垃圾。(五)施工工地内作业的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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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