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旨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月22日公布,共七章四十二条,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中文名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发布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通过时间2019年1月12日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发布时间2019年1月22日实施时间2019年3月1日目录1办法发布2办法全文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办法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已经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省长龚正 2019年1月22日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装配式建筑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七条绿色建筑按照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第八条需要审批、核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九条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有关指标,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有关部门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的,不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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