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资商标许可使用管理办法.doc附件2-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第一条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包括供各种动物食用的单一饲料(包括牧草)、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第二章标志许可第三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生产企业获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用标产品获得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二) 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之内,且使用范围和用量要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三) 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471-2010)和《绿色食品渔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2112-2011)规定的要求;(四) 非工业化加工生产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产地生态环境良好,达到绿色食品的质量要求。第四条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 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三) 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合格证》复印件;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复印件;(四) 处于监测期内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复印件和该产品的《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效果验证试验报告》复印件;(五) 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六) 以绿色食品产品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产品为原料的,须提交相关证书、采购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七) 自建、自用原料基地的产品,须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及现状评价报告和本年度内的产品检验报告、生产操作规程、基地和农户清单、基地与农户订购合同(协议);(八)产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质量管理制度;原料需加工的,也须提供以上材料,若委托加工的,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协议和管理制度;(九)产品原料需外购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复合维生素产品要提交标签原件;进口原料需提交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十)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十二)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十三)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十四)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十五)系列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十六)其它需提交的材料。第五条同类产品中,产品的成分、配比、名称、商标等不同的,按不同产品分别申报。第六条审核程序如下:(一)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内容包括:材料审查(1)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同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是否按第五条的规定分别申报;产品成分是否明确、完全;有效成分及杂质等含量是否符合绿色生资的要求;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备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现场检查初审符合要求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组织绿色生资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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