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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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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龙岗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龙岗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价监督办法》规定,制定本指引,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参照执行。一、基本要求承接主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预算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购买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支出标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项目预算的编制(一)预算科目承接主体应当根据购买服务部门公布的《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在《项目预算表》中列明项目主要内容、实施区域、服务类型、受益群体、受益人数和次数、费用种类和标准,并按“项目活动成本”、“项目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科目进行明细列报。。项目活动成本是实现项目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发放款物支出和项目税费等。直接用于受益对象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支出应按提供服务种类、受益对象种类或预计发生的费用类型填列;发放款物支出按发放款物的种类填列,并列明单位、数量和费用标准。。项目管理费用是指在实施项目过程中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接主体工作人员及非项目行政人员(财务、人事、宣传、后勤等)费用、办公费、邮电费、通讯费、差旅费、折旧费等费用。。其他费用,指执行项目期间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二)编制原则编制预算时,国家、省、市、区有规定标准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区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的原则。(三)。项目实施中对受助对象开展培训所必须发生的各项费用,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深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深财预〔2014〕56号)中规定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包括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规定标准列支,其中交通费不包括培训对象的城际间交通费。编制预算时应列明培训对象的种类或培训名称、次(期)数、每次(期)的天数和人数,并按次(期)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开展培训的全部费用(含讲课费)应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对于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应适当降低费用标准。参考标准: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费5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人天。。项目实施中发生的支付为项目承接主体临时工作的人员劳务费用,包括培训活动中的讲课费、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等,不包括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本组织工作人员补贴,也不包括因对受益对象进行救助而发放给受益对象的救助款和补贴。课题可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等规定执行。编制预算时,除讲课费列入培训费申报外,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和志愿者补贴应在开展服务支出中单独申报,并列明劳务的种类、服务内容、次(人、人次、天)数、标准等。具体参照标准如下:(1)讲课费的标准(税后):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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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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