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doc2001年4月18日上午,江某、储某在省道上设摊卖早点,被上班路经此地的某城建监察大队执法队员发现,让他们打扫卫生完毕后立即离开。当该执法队员换上制服再次出现时,江某、储某还未离去,该执法队员当即表示要对其进行处理,汪某、储某不肯,双方发生争执。这时,恰好有一辆垃圾消运车(带有刮板开启液压装置的特种车辆)开了过来,该执法队员示意车停下,并叫随车清运工将汪、储卖早点所用器具及卖剩食物等装进清运垃圾车后部的车兜销毁。当清运工将汪某、储某做饼用的案板装进垃圾清运车时,汪、储就从垃圾车里将案板抢了回来。就在汪、储抢案板之际,该执法队员又将他们卖早点所用的三轮车掀翻在地。于是,清运工将洒在地上的锅盖、油壶及饼等物扔进车兜,汗.、储不顾一切将手伸进垃圾车车兜,想捡回属于自己的财物,其中储某在捡锅盖时,右手臂被早己启动的垃圾消运车刮板央住,后经医生诊断为:”右肱骨干骨折伴精神经损伤”。储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人民币近4000TUo5月21日,汪某、储某不服,依法向该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四万余元。1、 执法队员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执法?2、 储某手臂被压受伤,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医药费、误工费该不该赔?案例分析基本要点:1、 本案是典型的不文明执法案例,该执法队员违法执法裹无疑问。2、 储某手•臂被压受伤,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原因:第一,本案中执法队员直接侵害的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若侵犯的是财产权,则应对受害人进行财产赔偿,若侵犯的是人身权,造成其身体伤害的,则应对受害人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而本案中执法队员指使非执法人员任意销毁被执法人的财物,并没有唆使非执法人员用垃圾清运车的刮板去压被执法人,即侵害的是其财产权,并非其人身权,若要赔也仅是对损害财产的赔偿。第二,储某手臂被压与执法队员的违法执法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的确,若没有执法队员的违法执法,即指使非执法人员将江某、储某卖早点用的器具及食物用垃圾清运车装走销毁,也不会发生江某、储某捡I可自己的财物的事,更不会发生储某手臂被压的一幕,但并不是说,只要是执法队员违法执法,就必然会导致储某手臂被压的结果,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因为对执法队员违法执法造成的后果,被执法者可以寻求多种救济途径得以解决,如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并对被损害的财物提起国家赔偿。血本案中汪某、储某通过自己捡问财物来阻碍执法的方式是最不可取的,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也理应由自己承担。第三,由于被执法者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之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不予赔偿。曹景学,男,39岁,汉族,公主岭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请求人曹景学于1997年7月19|:|以申请刑事赔偿为山,要求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因办错案给请求人造成的损失250万元,并为请求人恢复名誉,向请求人赔礼道歉。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逾期未做出决定。曹景学又于1997年10月15日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四平市人民检察院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遂以无辜被捕入狱为山,于1998年1月5日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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