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
农十师电大 郑建平
1、[案情]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4月2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人大代表丁某拘留,后转为逮捕。同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县人民法院对丁某作出免除处分的一审判决,丁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缺乏,于1995年7月15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丁某无罪的终审判决。1997年5月10日丁某以对其错误拘留、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申请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所花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500元,并要为其恢复名誉。[问题]〔1〕丁某是否超过国家赔偿请求期限?〔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是否正确?〔3〕丁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 分析与答案]
〔1〕丁某未超过赔偿请求的期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从违法行为确实认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违法行为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时间是1995年7月15日,从这一天算起可以在2年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2〕丁某向县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是正确的。
首先,本赔偿案件,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是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领先予赔偿。因此县人民法院对丁某的请求应领先予赔偿。
〔3〕丁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
我国国家赔偿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丁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支持,但丁某要求恢复名誉的请求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得以实现。
2、[案情]某区人民法院以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妨害执行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周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2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周某不服,进行申诉。1995年6月,周某在监狱中由于对监狱管理人员的管教态度不好,与监狱管理人员发生争执,被监狱管理人员将一只手打成残疾,丧失了局部劳动能力。当时,监狱管理机关为周某支付了医疗费,并对打周某的监狱管理人员进行了处分。1997年8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提审,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对周某妨害执行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撤销对周某盗窍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1997年8月30日周某被释放。1997年9月20日周分别向中级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部门提出刑事赔偿请求,但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某存在犯罪行为为由不予赔偿,监狱管理部门以周某超过请求时效和已为其支付医疗费为由不予赔偿。
[问题] 〔1〕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是否正确?〔2〕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是否正确?〔3〕周某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请求国家赔偿?
[分析与答案]
〔1〕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决是错误的。
中级人民法院以周某存在犯罪的行为为不予赔偿的理由是错误的。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对?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三〕项规定的理解,这一规定是针对一个具体个罪而言的,而不能理解为是针对数罪而言。此案高级人同法院再审虽然不是全案宣告无罪,但在数罪中宣告了所判的盗窃罪是错误的,宣告无罪,而且对周某有期徒刑的执行也超出一年,这一年是对防害执行公务罪的执行,是正确的,不予赔偿。但超出的时间对所判的盗窃罪的执行,属于无罪羁押,因而对于超出一年的羁押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2〕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的决定也是错误的。
首先,周某没有超出赔偿请求时效。周某在监狱受到的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是在1995年6月,并且此违法行为是在这一时间内监狱管理部门对其工作人员的处分而确认的,请求时效应从这一时间开始计算,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所以,周某向监狱管理部请求赔偿的时效是从1997年8月30日被释放时起计算的。
其次,监狱管理部门对周某支付的医疗费只是赔偿金额的一局部。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的规定,对于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周某属于局部丧失劳动能力,所以,监狱管理部门还应赔偿周某残疾赔偿金。
〔3〕周某对中级人民法院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对监狱管理部门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其上一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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