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会签稿)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总则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含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规划管理。本市其他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一般规定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园林、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等,还应符合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主城区分为建筑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武汉市主城区建筑规划控制分级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并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性质、体量、位置、平面及立面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点地段进行建筑立面装饰、装修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筑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修建临时建筑,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证。临时建筑使用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2个月前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对外出租,使用期满应无条件自行拆除。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密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密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二)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第1条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建筑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不少于18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一区内可以不超过14米,密度二区、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5米;4、点式布置的高层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条计算。(三)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一条计算;与其北侧的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一条计算;2、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3、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两侧的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的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4、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在建筑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按城市规划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物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同时不得少于消防规定的间距要求。第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消防间距要求。第十四条、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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