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政办发〔2011〕67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由内蒙古大唐国际海勃湾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负责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管局)代表乌海市政府负责对枢纽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但不参与决策。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工程建设资金,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作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的补充内容,特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一、招投标的监督管理1、开发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2、开发公司已完成招标并签订合同的项目或计划进行招标的项目,与国家水利部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有变化的内容,应及时报送建管局备案;3、在自治区水利厅和乌海市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建管局将派人参与各个标段开招、评标过程;4、各个标段评标结束后,开发公司应尽快将评标报告及其相关的完整资料报送到建管局备案;与各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告知建管局;5、开发公司与各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上报建管局备案。建管局将根据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对进场的承包商资质、人员、设备等进行审查。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水建〔2011〕13号”文件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要实行备案制度,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要实行押证制度,中标单位应将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证原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乌海市水务局)备案,办理押证手续。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1、为了全面了解枢纽工程的计划、进度和完成情况,建管局将派人参加开发公司组织召开的设计交底、监理和重要的生产例会。同时建管局会同政府专家顾问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定期例会于每周二下午召开,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内容为沟通、商讨、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通知开发公司相关人员参会;2、虽然建管局对工程建设不直接参与管理,但是为了详细、全面和及时地掌握现场施工情况,建管局将在各施工标段派驻代表,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节点工程、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工程的开工和完工验收,开发公司应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管局;3、开发公司按进度每月15日向建管局提供以下监理完成签证的表格备案。(1)工程价款月支付汇总表;(2)已完工程量汇总表;(3)合同单价项目月支付明细表;(4)合同总价项目月支付明细表;(5)合同新增项目月支付明细表;(6)计日工项目月支付明细表;(7)计日工工程量月汇总表;(8)索赔项目价款月支付汇总表;(9)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4、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乌海市审计局派驻审计工作组,对该项工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同时各单项工程完工后,审计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三、设计变更管理国家水利部已经对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开发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能突破国家批复的初步设计;根据实际需要确需变更的,如运距的调整、工程量的增减、施工方案的改变等方面内容,开发公司应及时向建管局上报经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代表同意的变更设计文件,建管局审核和备案。如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建管局应向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审批机关(水利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四、资金支付流程1、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物资预付款、到货款:每月15日开发公司向建管局报送申请资金报告及相关报表并开据收据,建管局计划合同科依据招投标文件及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督科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对付款通知单的内容和金额进行审核,填制《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资金拨付内部审核表》,确认后交财务科和审计工作组按各自应承担的付款比例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呈建管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2、当月25日召开“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通报暨资金拨付审签会”(以下简称通报审签会),参加会议人员及单位: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分管水利枢纽工程的副市长、建管局领导及相关科室、市财政局分管局长、农牧业科、乌海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审计局派驻审计工作组、贷款银行分管行长及业务科室负责人。“通报审签会”由建管局汇报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及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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