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区加工木材审批办事指南附件4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00890—2017瑞丽市林业局2017年5月30日发布 在林区加工木材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在瑞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加工的公民、法人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2.《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条;木材加工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营、加工下列木材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木材加工、加工许可证: (一)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 (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经营、加工者应当在木材加工、加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经营、加工。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木材加工、加工许可证。三、实施机关本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瑞丽市林业局四、审批条件(一)新办准予批准条件:木材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工下列木材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1)木材加工企业条件有木材加工场地20亩以上;从事木材精、深加工;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有明确的加工范围和方式;厂房、木材加工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木材检验人员;国内木材加工企业应建原料林基地1000亩以上。(2)红木家具(木制工艺品)加工条件有红木家具加工场地5亩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有明确的加工范围和方式;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的设备、设施;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木材检验人员。(3)木雕(木制工艺品)加工条件有加工场地1亩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有明确的加工范围和方式;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的设备、设施;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技术人员和1名以上木材检验人员。(4)一般家具(含藤条加工)厂(店)加工条件有固定的加工场所;有明确的加工范围和方式;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的资金、设备和设施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1名以上家具检验人员。(5)木炭(机制炭、炭粉)加工企业条件有加工场地5亩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有明确的加工范围和方式;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的设备、设施;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技术人员。(6)竹材加工企业条件有加工场地5亩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有明确的加工范围和方式;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的设备、设施;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1名以上木材检验人员。(7)民用材加工企业条件有加工场地1亩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有明确的加工范围和方式;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的设备、设施;有合法的加工木材来源;符合便民条件;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1名以上木材检验人员。,不予批准:(1)不以原木、锯材、木片以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2)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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