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政办〔2013〕115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2011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5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对象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士官)接收对象:(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退役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相关规定执行。二、稳妥实施安置改革稳妥推进安置改革,确保政策调整前后的平稳过渡。(一)2012年确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体系。2010年(含)之前入伍且2011年(含)之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继续执行老政策,即按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执行,也可选择执行新政策,即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退役士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自谋职业。(二)2012年冬季农村退役士兵(士官)按照服现役年限每年给予4500元标准发放经济补助,选择自主就业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荣获一、二、三等功的按照最高等级增发一次性15%、10%、5%的奖励金(包括符合安置条件的在部队选择自主择业的)。2010年(含)之前入伍且2011年(含)之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士官),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士官),自主择业补助费:义务兵每人4万元、、、三、四期士官每人10万元。荣获一、二、三等功的按照最高等级增发一次性50%、30%、10%的奖励金。符合安置条件的在部队已领取自主择业金的,按照服现役年限给予补齐自谋职业金的差额部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应经费保障,确保按新政策安置的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领取地方发放的经济补助金;确保按老政策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同时,要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重残重症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等、安置经费的配套,保障安置政策落实到位。(三)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以及是烈士子女的,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自谋职业。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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