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80731( 颁布时间) 19980731( 实施时间)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 198 8年3月19 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8 年 12月1 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1998 年7月4 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1998 年7月 31 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对洱海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自治州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洱海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洱海是受人工控制的多功能的高原淡水湖泊, 是国家级大理风景名胜区和苍洱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洱海管理必须坚持保护第一, 统一管理, 科学规划, 永续利用的原则, 实现资源、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三条洱海1974 . 00米( 海防高程, 下同) 界桩范围内的湖区、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及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为洱海管理区域; 1974 . 00米界桩以外径流区为洱海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好洱海的义务, 在洱海管理区域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洱海水位为: ; ; 。洱海及入湖河流的水质保护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执行。第五条洱海管理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洱海的专门机构,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 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洱海管理和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 统一管理洱海出水口节制闸及引洱入宾节制闸, 制定水量调度运行和水量分配计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调控水位; (四)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落实洱海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的防治措施, 会同有关县市政府做好入湖河道和西洱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至漾濞江汇水口洱海泄洪河道的保护工作; (五)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洱海的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的推广使用; (六) 在洱海管理区域内综合行使水政、渔政、航务、自然环境保护等行政处罚权。第六条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 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负责。洱海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由自治州公安局洱海公安分局负责;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州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 与洱海管理局相互协作, 共同做好洱海管理区域内保护、治理工作, 并会同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及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洱海保护范围内的保护、治理工作。第七条在洱海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滩地建房、围湖造田、围建鱼塘; (二)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活动; (三)使用燃油机动船捕捞,在湖岸使用动力设施捕捞作业; (四) 捕捞大理裂腹鱼( 弓鱼)、洱海鲤等珍稀鱼类, 猎捕野生水禽、候鸟、蛙类等栖息动物; (五) 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岸滩小拉网等有害渔具和捕捞方法捕鱼; (六)进行抛洒骨灰等殡葬活动;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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