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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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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集体和个人分配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土地收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合理分配,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文昌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试点与海南省实施改革试点期间,文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集体和个人分配,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土地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价款,在缴付土地交易需缴税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评估费、中介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费用后,余下的收益部分。第三条土地收益属入市土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为该经济组织全体村民的合法共同财产,由该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照《海南省村务公开办法》,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接受全体村民监督,同时参照《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作为监督土地收益管理、使用与分配的机构,对全体村民负责。第二章费用缴付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评估费、入市公告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交易税费等相关费用。第七条入市地块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所有。入市主体可参照《文昌市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府办〔2015〕70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入市地块内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点作价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公告无异议后,应将《青苗及附着物点验表》及《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清册》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第八条入市地块由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公司进行地价评估,评估费由入市主体支付。入市主体资金短缺无法按期支付土地评估费的,入市主体可与评估公司进行协商于入市地块入市获得入市收益后支付。第九条入市地块入市交易业务由入市主体委托有资质公司代理实施,相关业务费用由入市主体支付。入市主体资金短缺无法按期支付出让公告费的,入市主体可与代理业务公司进行协商于入市地块入市获得入市收益后支付。第十条入市地块入市成交后,入市主体须向市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该调节金可由入市地块竞得方代为缴付,竞得方所交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可转作为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第十一条入市地块入市成交后,入市主体须与竞得方在入市成交后2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竞得方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后,入市主体须向税务部门申请缴税,协同竞得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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