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3 行政强制权类别内容(1)扣留权见表 1-4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滞报金、滞纳金; (3)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超过期限 3 个月未申报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所有人声明放弃货物,海关有权提取变卖处理;经批准可扣留并提前变卖不宜长期保存货物; ( 4)强制扣缴,变卖抵缴关税权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经批准可以强制扣缴或变价抵缴; ( 5)税收保全需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而不能提供担保的,经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证金措施; (6)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 7)其他,处罚担保有违法嫌疑,但不便扣留的,应提供处罚金额等值担保; ( 8)其他,税收担保在规定纳税期内转移财产等迹象,应提供应纳税款等值担保; 表 1-4 扣留权的行使适用类别区域条件授权合同、发票等资料“两区”内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两区”外有走私嫌疑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两区”内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行使“两区”外在实施检查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海关有关部门可直接行使走私犯罪嫌疑人“两区”内 24h, 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 48h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行使
行政强制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